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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集成电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4-05-31 访问次数:234

浙江大学集成电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浙江大学集成电路学院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浙江大学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党委发2021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内涵发展,促进学院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浙江大学集成电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负责对学院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评价、咨询和监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1.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组成,并充分考虑学科平衡,其中担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院党政领导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和院长直接推荐等方式确定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产生,可以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确定,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其中应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担任,院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1. 职责明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重大教学科研计划;

(二)审议学院内设学术机构设置,推荐更高级别学术机构设置申请;

(三)制定学院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

(四)评审和推荐学术类奖励及荣誉,评选和推荐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人选;

(五)审议新进教师岗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审议教授和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的学术水平;

(六)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

(七)审议学院教学、科研资源的分配原则;

(八)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受学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评审: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1.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职,确保到会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党政联席会议、工会和教师联名(5人及以上)等渠道提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前汇总讨论议题,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并在会前充分组织各委员对重要事宜进行沟通、交流,整理成会议讨论议题草案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评议而无法召集到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时,在全体委员无异议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评议及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要时,相关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或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学术委员会所讨论、审议或表决的事项涉及某委员或当事人与某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该事项的讨论、审议或表决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委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具体过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建议等。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时,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1.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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